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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财务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 2025-06-20

北京旅游学会财务工作制度

 

为加强北京旅游学会财务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收好、管好、用好会经费,充分发挥会财务工作对会整体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为适应学会面临的新形势,使会的财务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做好财务会计核算,保证会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应当按年、月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财务会计科目设置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会计第四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执行。

 

二、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条 收入是指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咨询收入、培训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其收入是指:利息收入、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等。政府助收入是指: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助款项。

第五条 各项收入均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对照相应科目及时入账。

第六条 支出费用是指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差旅费、劳务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等。管理费用是指:聘用费、办公费、接待费、租赁费、劳动保险费等。其他费用是指:利息支出、相关手续费坏账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一)业务活动资金支出

对于政府部门委托项目及企业合作项目的间接经费,经学会审批后,可按经费总额的75%实行“包干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可在核定的包干经费范围内,自主安排费用支出(含但不限于劳务、耗材、差旅等),无需逐笔提交发票进行报销申请。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结合学会实际制定。

1.包干经费需纳入项目整体预算备案,支出需符合国家财经纪律及学会财务制度,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2.项目结题时,需提交《包干经费使用明细表》,由学会财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可追溯。

3.若发现包干经费使用存在违规情形,学会有权收回剩余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劳务费资金支出

依据《北京旅游学会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实施。(见附件1)

(三)差旅费资金支出

依据《北京旅游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见附件2)

第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均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对照相应科目及时记账

第八条 需要招标项目采购产品服务,需明确招标采购要求采用三方比价方式邀请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质证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参与报价。通过三方比价,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选择符合招标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为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可依据相关财务规定,通过开具发票、履行汇款审批流程完成交易。合同承办单位或合同相对方要求签署书面合同的,可以签署书面合同。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除签订规范合同外,必须严格执行三方比价程序,留存比价记录,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特殊情况如仅能由唯一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等不适用比价方式采购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单一来源条件的可以选择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履行完整的招投标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九条 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收入入账流程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收入入账:收入经办申请人向财务负责人申请审批同意后,开展收入打款和项目合同签订等工作。收入经办人提供发票信息,明确收支的内容和数据,将合同和其他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交至财务工作人员处,财务工作人员联系开具发票和入账。

第十一条 财务审核:做收入项目和内容符合财务制度审核,保证收入符合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要求,确认收入项目内容方面是否符合年审规定、复核手续是否齐全。账目收入后,做好开具发票、入账和账目制册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审核以事前申请审批和事后入账审批相结合。收入的立项、合同、收入内容、数额、入账都需财务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审批。

四、费用报销流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报销:费用经办申请人递交费用申请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开展费用支出等工作。费用报销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将收支的原始凭证等相关票据交至财务工作人员处,财务工作人员按照下述流程开展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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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务审核:做好单据、数据、报销和支出项目和内容符合财务制度审核,保证票据为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合法凭证的规定,确认报销支出项目内容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财务和年审规定、支出和复核手续是否齐全。账目支付后,做好票据管理、入账和账目制册等工作。

 

五、票证管理

第十五条 认真整理和保管财务的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等,并按年度、月份分类保管存放。

 

六、财务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审查,年度出具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年度审查,按照民政局的要求开展年审工作。


附件1

 

北京旅游学会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会劳务费发放管理,统一和规范发放范围及标准,有效、合理使用学会经费,推动学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劳务酬金发放类别主要包括论证咨询类、讲座报告类、其他劳务费等。本办法中劳务标准为劳务酬金发放的标准上限。

一、论证咨询类预算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据实编制和支出。院士、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等每人每天不高于5000元(税后);其它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3000元(税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精英和产业领袖每人每天不高于3000元(税后);其它人员(比如博士、企业内设部门负责人等)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

二、讲座报告类是指包括各类讲座、报告、专题培训等,按人员级别及课时计费。根据《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7〕138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实际,讲课(座)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5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3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三、其他劳务费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相关的支出。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如因学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等特殊事项发生必须的劳务报酬,超出上述劳务标准或类别的,需由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工作任务数量、强度、难度、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包含产生原因、人员范围、发放标准等的劳务费发放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加盖项目执行单位公章),报财务部门审核。

 

 劳务费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劳务费发放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和学会相关规定,不允许列支劳务费的项目,不得发放劳务费。学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从对应劳务费支出经费项目中开支。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标准限额内发放劳务酬金,劳务费报销应列明工作内容、劳务支付标准、人员相关信息等,保证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项目劳务费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严禁申报不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费用。

 

第七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以讲学、评审等名义套取劳务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任务天数,以报销票据的方式变相发放和虚报冒领劳务费。一经发现查实,除责令整改外,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政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变化的,以其最新规定为准,参照执行。

 

 


附件2

 

北京旅游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旅游学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以及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标准依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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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北京旅游学会工作人员应在职称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住宿费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据实报销。原则上应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相应标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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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一 伙食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餐饮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标准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开具发票实报实销。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据实支出。

 

报销管理

十二 差旅费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凭据报销,实报实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章

十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政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变化的,以其最新规定为准,参照执行。


北京旅游学会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财务报告编制,防范本会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本会财务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本会对外提供的反映本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及理事会对本本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

第四条 本会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财务报告等。

第五条 本会财务部对编制财务报告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本会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之情形,本会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本会理事长、秘书长汇报。

 

第三章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

第七条 本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财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本会财务报告制度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本会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财务部应当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应当定期检查明细科目之间的串户或使用错误,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串户,应当立即通知凭证处理人员或数据录入人员修改后审核,并根据实际差错原因及发生时间办理相应的调账手续。

第十条 本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进行结账,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本会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三条 本会发生换届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本会停止运行时,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本会财务部应当于规定日期前向监事会、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本会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与财务报告相关的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制度由本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北京旅游学会第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旅游学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旅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增强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务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旅游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会费、各项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本着力求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每年下半年由各部门根椐业务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经费预算计划,由财务部汇总,经本会财务部长审查,提交本会理事会审定。

第二条 严格各项费用开支的审核报销手续。

第三条 送财务部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使用的有效票据并具有真、实、完整、合法性,票据必须注明开票时间,单位、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财务人员有责任对记载不全的发票予以退回,对涂改及不合法的发票不予受理。报销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第四条 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及单据,送财务部长及秘书长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五条 本会各部门专项经费支出每笔超过10000元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特殊情况经财务部及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六条 各部门部长严格把关各专项经费支出,厉行节约,定期向本会秘书长做财务报告。

第七条 规范财务监督,每年由秘书长在本会会员大会上做年度财务报告,每年邀请审计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第八条 每月财务情况报表,由会计于次月20日前报本会秘书长及财务部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按规定妥善保存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依法依规执行有关各项财务法规,履行各项财务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搞好财务工作,涉及到单位、个人利益的具体经济行为是本会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共同遵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北京旅游学会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旅游学会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资金预算,是指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进行分配、控制、考核、监督,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出版发行经营活动,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和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以投入产出比为核心,以现金流分析为重点,以实现资源最大化为目标。

第四条 预算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所有收支都要编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真实合理,权责明确。各部门应根据必要的业务编制预算,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部门根据本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的预算,所有部门预算由财务部统一执行和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五条 下达任务指标:本会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下一年度的发展战略和会务目标,每年11月份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总体预算目标。

第六条 编制部门预算:各部门按照本会下达的任务指标编制本部门支出预算,并在11月底以前上报秘书处。

第七条 预算审查平衡:财务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汇总,结合往年数据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的调整意见,与部门沟通后予以修正。

第八条 审议下达预算:秘书处将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上报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对预算方案进行第二次调整,形成最终预算,并下达给各个部门。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方法

第九条 预算指标落实:各部门将经核准的预算方案进行目标分解,细化为季度、月度、人员目标,做好责任层层落实工作。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会费收入,由秘书处按照章程规定、《北京旅游学会会员管理制度》负责落实。

(二)捐赠收入,由秘书处负责联系。

(三)其它收入。

财务部根据近年的收入情况分析当年的增减变动因素,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办公成本预算,由秘书处编制。

(二)人力成本预算:由秘书处编制。秘书处应根据当年的工资总额编制人员工资和绩效工资预算,此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各项保险支出、职工培训费等。

(三)固定资产预算:由秘书处按照经批准采购的固定资产编制固定资产预算。

(四)支持党建活动经费预算:由党群服务部编制。党群服务部应根据当年的党员培训计划和党日活动安排编制党费支出预算。

 

第四章财务预算的调整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经核准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预算实际执行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费用的性质计入相关科目,不允许张冠李戴,将已超预算的费用列入未超费用中。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办公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对预算进行调整。

影响本会预算的重大变化包括: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未预见到的重大活动支出;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四)其他经理事会研究认为可以调整预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拟调整预算的部门须向理事长办公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提出预算指标的调整幅度。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每年的10-11月份集中预算调整,12月份原则上不再调整预算。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与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实时监测预算执行情况,如若某项目支出达到年度预算的80%,财务部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应尽快调整工作方案,以保障预算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以大局为重,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业务,费用预算尚未执行完毕时,禁止年底突击消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审议批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旅游学会第七届第五次理事会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旅游学会薪酬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社会组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的有关条款,为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工资管理体系,明确工资管理流程和发放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标准制定原则
  1. 工资水平与学会整体经济情况相结合,保证薪酬水平正常增长且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激励性的同时兼顾学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2. 工资分配与个人贡献、能力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学会工作人员加大激励力度。体现工资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激励性和战略导向性。
二、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学会全体员工,包括社聘人员、兼职人员等。
三、工资结构
   1. 社聘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两部分。
  2. 基本工资:
  1)基础工资:学会社聘人员的基础工资统一按照学会经济效益统一制定。

2.绩效奖金:
    综合考虑学会当年总收入增量和净资产增量情况来确定绩效奖金的具体比例。
四、职工福利
    学会秘书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学会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学会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对员工福利进行适当调整。
五、其他
  1. 考勤浮动:根据员工考勤情况,每月请假3天以上的员工,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基础工资;学会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2. 试用期工资:初次来学会就业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按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发放,年终奖和绩效工资根据上年度工作时长及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3. 支付方式:工资表经秘书长审批后,理事长签字执行,确保每月15日前完成员工工资发放。
六、附则
  1. 本办法理事会通过执行。

 


北京旅游学会项目活动管理制度

 

为使北京旅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活动正常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智力密集优势,根据本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的所承接的一切项目、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二条 本会承接的项目,是指通过双方商定或经过招投标手续中标后承接的项目。本会应按照项目内容进行过程管理,按照项目约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会开展的业务活动,是指以本本会名义开展的有利于北京城市建设研究发展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开展政策宣传、专题研讨、智库人才培养、专业培训、成果推广、交流考察、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四条 为发挥政府和会员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本会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及以上的活动,具体的活动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条 活动对象不限制组织类别,活动范围包括会员单位及非会员单位。

第六条 活动前,活动负责人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和方式等书面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长同意后组织开展。

第七条 重大活动应事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要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会组织的活动,原则上为公益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取得有偿服务收入,应自觉依法纳税。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章程》规定相悖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盗用本会名义,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公众利益、谋求不正当利益者,本会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旅游学会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旅游学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旅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项目经费管理要求、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有独立资金来源,其收入支出有特定限定,业务活动具有阶段性或周期性特征,且经济成果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会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本会财务部门负责项目收支的合规性审核、监督。

第四条 本会书长拥有项目管理的最终审批权、考核权。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后,应立即到财务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办理立项手续,同时将上级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批复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详细具体的编制项目收入、支出预算。

第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将与项目有关的收入、支出预算报、与项目有关的批复、合同等文件报本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承办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负责,并及时申报项目各项收支明细情况,对资金的核算负责,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定期或至少每季度向本会秘书长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本会财务部门协助其说明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将项目执行过程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有关调整文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预算不再适用的,应该按照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及相关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并将相关资金拨付单位的预算调整批复报本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一月内将项目全部收支凭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本会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各项目经费要求选聘相应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审计。

第十三条 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的结题、申报等收尾工作。

 

第三章 项目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及时催收项目资金,资金到账后,及时到本会财务部门填写收款通知书,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严格按预算批复内容列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支出,不得挪用或拆兑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有真实合法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发票等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认可的支出票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项支出金额两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双方应签有经济合同;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应当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项目支出时,项目承办部门应事先填具报销单或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本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每笔项目支出交易完成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一周内将与支出有关的票据整理好送交本会财务部门审核入账。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项目结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规范项目经费结余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本指发生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支出、办公用品支出、差旅费、通讯费、劳务费、审计费、税金、设备费、试验费、培训费、项目管理费、内部场地使用费、税费等。具体税率标准依实时适用的税收法规而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指项目验收完毕后,在项目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所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成本相抵后的余额。原则上单位不为项目垫付资金,项目结余不得为负数。

第二十五条 本会留存的项目结余用途由本会秘书长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旅游学会第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