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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表时间: 2024-04-16

为了规范北京旅游学会民主决策流程,贯彻、执行学会宗旨,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决策的形式和规则

第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学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学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理事会集体决策制和日常工作实施秘书长负责制相结合的民主决策制度。

第二章 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决策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确认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和免除名誉职务人员;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设立和终止实体机构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和免除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向会员大会报告、向会员公告;提出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领导理事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其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审议各项会议材料,提名理事、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处理会员的申诉,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确定决策议题的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条  学会理事会会议讨论的决策,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需要提交学会理事会会议的讨论事项,应事先向学会会长汇报,由会长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再提交学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对待决策事项事先要作充分准备,并拟定提出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供讨论参考。

第八条 未经会长审定同意和未作充分准备的议题,不列入学会理事会会议讨论和研究。

 

第四章 决策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第九条 学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指定专人汇报。决策议题应逐项汇报、讨论,一事一议,事事有结论。

第十一 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应综合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对重大决策应认真作好记录,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经过。

第五章 决策的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机构进行贯彻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积极主动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汇报,提请学会理事会会议专题讨论。

第十六条 凡按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