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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表时间: 2024-04-16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旅游学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举办大型公益活动、设立机构、创办实体、涉外活动、突发事件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日常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秘书处随时掌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日常情况,及时向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报告。

第三条 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报告。普通会员向秘书处报告;理事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副会长向会长请示报告;会长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备案流程,重大事项报告情况适时向会员予以通报。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第五条  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

第六条 报告应以书面为主,口头为辅。报告内容须完整。对于暂时不能全面掌握情况的,先口头报告概况,并根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第七条 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