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北京旅游学会监事会作用,促进学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责包括: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理事、负责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届中增补、退出事项;
(八)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
(九)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