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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4-16

为加强北京旅游学会财务管理,维护学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会设立财务会计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管理本会资金,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条 学会的资金往来(含境外、港、澳、台资金),均应纳入财务会计部的管理。会费、捐赠、补贴等资金,均应使用财务会计部签发的票据为依据。

第四条 学会的财务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票据,经审核程序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需借用现款(支票),应先由借用人填报“借款单",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批后才予以领用。报销时,应提供有经办人签字的有效票据,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字后,交由财务部报销。

第六条 学会每年的资金使用要列出计划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由秘书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学会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学会收支账目的情况,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报表报告,随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舞弊营私造成损失的,应予追究责任,直至送有关法纪部门处理。

第十条 如果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财务会计部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