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旅游学会办会宗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学会接受捐赠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单位会员的捐赠;
(三)个人会员的捐赠;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学会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由学会会长签名的捐赠证明。
第三条 学会对于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应按照捐赠者的单位及组织名称或个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所捐现金或支票金额多少、所捐物品种类与数量多少等内容详细列明并随时登记造册。
第四条 学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在30天内将接受捐赠与资助以及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与资助时,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北京旅游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的用途、去向和使用的金额与数量等情况,学会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