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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考核评价制度
发表时间: 2024-04-16

为更好地提高北京旅游学会管理水平,贯彻、执行学会宗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逐年度进行。

第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做到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

第三条 对学会工作人员实行年终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具体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作为对工作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会工作人员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一)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要求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 会员须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会员2年不参加学会活动,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旅游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