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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学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4-16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旅游学会会费的管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充分发挥会费在开展学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会费是学会为会员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维持学会正常业务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会员参与和支持学会开展活动的具体体现。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普通会员每年度交纳200元会费,理事每年度交纳500元会费,副会长、会长每年度交纳1000元会费;

(二)单位会员: 每年度交纳3000元会费。

第四条 会费交纳

(一)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新入会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年度内上半年入会的新会员,按年度交纳会费;下半年入会的新会员,年度会费减半;

(三)会员会费交至学会专门账号。     

第五条 会员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会费收支统一由学会财务会计部收管,收取的会费,按照规定统一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北京市财政局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三)会费用于《北京旅游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四)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专款专用,勤俭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

(五)会费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和《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执行,主要包括:

    1.编辑出版信息期刊的费用支出;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务费用支出;

    3.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等费用支出;

    4.经会长批准的临时性费用支出;

    5.其它依规定的经费支出。

    (六)会费使用经会长批准常务副会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会费的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使用情况;

    (二)监事会每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检查。换届财务审计时应当审计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会费使用情况。变更学会会长或者常务副会长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的会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按照《北京旅游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当使用会费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旅游学会

2023年3月21日